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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見: 
						
						
						
						1.三民補習班教材《98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IACC8-1》P39-P40第十八題 
						
						
						 P39~40 
						
						
						十八、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如何申訴與調解?該調解書效力又如何? 
						答: 
						(一)申訴對象: 
						1.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1)申訴: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43I 
						(2)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43II 
						2.向消保官申訴: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而提出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43III 
						(二)調解: 
						1.調解時機: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44 
						2.設置: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 
						席,其組織另定之。§45 
						(三)調解書效力: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46 
						
						
						
						 
						2.三民輔考出版《不動產經紀人完全攻略IICU8-2》P234(一)1-2 
						
						
						 P234
						 
						1.申訴之處理期限:(消43) 
						(1)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2)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3)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2.申訴調解: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44)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消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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