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的程序-預算編製

作者:唐恩

預算的程序-預算編製

預算的程序-預算編製

依各國成例觀之,預算之編製可分為三種:

1. 行政編製制:
(1) 預算由行政機關編製。如:我國、英、日、1921年後之美國。
(2) 由行政機關編製的理由有三:
A. 行政機關對財政之收入與支出實際情形,比較明瞭,可權衡輕重緩急,編製切合實際需要之預算。
B. 預算與施政計畫是一體兩面,若由行政機關編製,則預算與施政計畫可切實配合。
C. 行政機關由下而上,組織健全,逐級擬編彙轉,可收核實之效。

2. 立法編製制:
(1) 預算由立法機關編製。如:1921年以前之美國。
(2) 不過此種編製方式易生流弊,其缺點如下:
A. 議會對各種經費之編審,分設各種委員會,編製預算步調,難期一致。
B. 議會對行政部門之各種經費實際需要不甚瞭解,亦無財政經驗,編製預算難以切合實際。
C. 議員容易為其選民或黨派利益,爭取預算,各項經費勢必膨脹。
D. 所有議員均為平等地位,不相統屬,無人權衡全局,所編預算為各議員意見或利益之調和,難以顧及國家之真正需要。

3. 混合編製制:
即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共同負責編製。此制原本希冀藉由行政人員之經驗,供國會議員參考,共同決定合理之預算,然事實上與立法編製制無異,缺點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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