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

作者:洪正、 李由

行政院-2

行政院之職務

(一)行政權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57條第1項第1款)

(二)移請覆議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1.移請覆議對象:
(1)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2)刪除「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重大政策決議移請變更」,立法院可改提「不信任案」。
2.移請覆議時效:
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之內。
3.移請覆議程序:
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4.移請覆議效果:
(1)限期完成覆議:立法院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會期中:送達十五日內。休會期間: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2)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無須辭職)。

(三)向立法院提案權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第58條)
1.預算案之提出:
中央政府總預算,包括立法院本身之預算,僅能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其他各院無權提出預算案,僅能向行政院提出概算,由行政院統一編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再向立法院提出。
2.司法預算特別保障: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3.預算案之限制: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59條)
4.預算案之停止:

(四)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受質詢

1.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憲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
2.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

(五)向監察院提出決算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第60條)

組織法之制定

(一)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第61條)
(二)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
(三)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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