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普通抵押權-特性
作者:陳仕弘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民法第870、307條)
不可分性
抵押物、債權之分割或讓與,皆不影響其抵押權。
關於債權之抵押,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亦不影響抵押權。
(民法第868、869條)
物上代位性
指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仍存於抵押物之代位物。(民法第881條)
優先性
1. 抵押之次序
同一不動產上登記有數抵押權擔保數債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民法第865條)
2. 賣得價金之分配
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依各抵押權成立次序分配之。
次序相同則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法第874條)
3. 其他權利設定
已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已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若抵押權之實行因此受影響,則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除地上權、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租賃關係外,若有於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上成立其他權利,準用前述內容。(民法第866條)
追及性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有人得將之讓與他人,但讓與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
(民法第867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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