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概念-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依權利標的內容區分)

作者:陳仕弘

權利之概念-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依權利標的內容區分)

權利之概念-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依權利標的內容區分)

1. 財產權

權利標的為「財產上利益」之權利。
(1) 債權:
由特定人(債權人)請求另一特定人(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相對權、對人權)
(2) 物權:得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之權利。(絕對權、對世權)
(3) 準物權:
非民法上物權,但在法律上視為物權,通常為無形之利益,如:礦業權(礦業法第11條)、漁業權(漁業法第20條)。
(4) 無體財產權:
以人類精神創造物為標的,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2. 非財產權

權利標的為「非財產上利益」之權利。(又稱人身權)
(1) 人格權:
存在於權利主體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隱私、貞操權等。
(2) 身分權:
存在於二個權利主體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生(以身分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如夫妻間之同居請求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財產權為非專屬權,得為交易客體,如受侵害不得請求精神上慰撫金;非財產權為專屬權,與權利主體結合不可分,不得為交易客體,如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得請求精神上慰撫金。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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