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指從事業務之人,在從事該特定業務活動時之過失。
2.而「業務」則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有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92年交上易字第68號判決)
3.例如: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適用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適用之「業務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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