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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關係與性別平等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性別關係與性別平等
一、性別關係
(一)性別與性別角色的意義
1.生物性別與社會性別:
人出生之後,便由其生物上的性徵(Sex)予以「男性」、「女性」的標籤,此為生物上的性別;但是也由於此生物上 之區分,在其社會化的過程中,建構了社會性的性別 (Gender)。
2.性別階層:
「男女有別」,在生物結構上確實如此,生理結構之不同,除了在體型、骨骼、重量、肌肉有所差異,也反映在生理功能、感官、認知能力上。從外型來看,男性比女性更為強壯有力,但是就此一體能上的差異,造成許多人類社會中由男性支配女性的性別階層。許多社會行為的表現是在社會文化期望之下所建構的。在許多社會發展的初期,一旦男尊女卑的階層模式形成之後,便影響到後來社會角色的界定(例如職業區隔)、社會/家務工作的分配(男主外、女主內)、社會資源的分配(財產的分配與繼承)等。
(二)性別角色(Sexual Roles)
角色(Roles)係指人在其所佔的社會位置上擔任的任務與從事的活動。而因「性別之屬性」而依循著某種社會期待所肩負的任務與從事的活動,即所謂的「性別角色」(Sexual Roles)。
基本上「性別角色」涉及兩方面的概念:「性別角色期待」與「性別角色表現」,前者指社會期待某一類性別的人從事的活動內容;後者指受到期待的某類人實際的活動內容。性別角色主要是透過家庭、學校與媒體學習而形成。
1.家庭:
(1)父母的教養方式對子女性別角色發展最具影響力。
(2)父母親的性別認知態度,會透過對子女的觀點、玩具及遊戲、家務分工等直接或間接的傳遞給兒童,影響兒童的性別角色認知。
2.學校:
(1)學校環境是性別角色社會化的重要機構,課程教材、師生互動、同儕間的互動,都會對個體性別發展產生極大的影響。
(2)學校及老師在課程活動的安排、升學科系的指導等方面,都應避免因性別差異而產生刻板印象。
3.媒體:
(1)大眾傳播媒體中對於性別角色始終帶有性別刻板印象,無時無刻的傳播性別認知方面的訊息,無形地影響性別角色的形成。
(2)戲劇塑造的形象,易形成性別刻板印象。
(三)性別刻板印象
1.定義:
性別刻板印象是指個人或社會對於性別,以簡化、固定的看法的作評價,此刻板印象可能是片段的、不完整的或者是錯誤的觀念。
2.舉例:
「男兒有淚不輕彈」、「家事是女人的事」、「男主外、女主內」都是性別刻板印象。
二、性別平等的意義
(一)我國憲法及法律規定
1.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3.性別平等教育法: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而制定。
4.家庭暴力防治法: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
(二)獨立自主的人格
無論性別為何,皆有獨立自主的人格、智慧、能力與個人理想。
(三)性別平權觀念
在家庭中,子女應受同等關懷,夫妻應共同負擔家庭責任;在職場上,無論薪資、升遷、工作內容,應視能力與工作表現而定,不應以性別做區分。
(四)兩性互相尊重
人類文明由兩性共同創造,因此無論性別為何皆應以同為人的身分相互尊重。
三、性道德
(一)以愛與責任為基礎
性不只是生理上的行為,更講求心靈的契合與彼此的尊重。簡單的說,人類的性行為,應該是以愛與責任作為基礎的。
(二)謹慎的性態度
因為身心與各方面客觀條件皆不成熟,青少年對於性與生命的態度必須非常謹慎,以免換來一輩子痛苦。
(三)男女互相尊重
1.婚姻中的貞節觀念:
應是夫妻雙方共同做到,以免傷害家庭、配偶與子女。
2.對於性侵害的態度:
對於不幸受到性侵害的人,我們不應以異樣的眼光看待,以免使其受社會歧視或二度傷害。而受到性侵害的人也不應自卑自責。我們應該譴責的是對別人進行性侵害的人,強暴的行為不僅會遭受法律制裁,更應受到社會的唾棄。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點概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所制定的法律。
(一)保護對象
未滿 18 歲之青少年。
(二)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定義
所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三)處罰
1.嫖客(18 歲以上之人):
(1)與未滿 16 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第 227 條之規定處罰。
(2)與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買賣人口: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五、性別工作平等法重點概述
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制定。
(一)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
(二)性別歧視之禁止舉例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三)性騷擾之防治
1.性騷擾的情形: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執行職務時被他人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性騷擾之防治: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六、性騷擾防治法重點概述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性騷擾防治法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而制定。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12、24、25 條外),不適用本法。
(二)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試題練習
1. 小昕和小雯聊天時談到:「天啊!現在電視竟然出現由男藝人代言衛生棉和口紅的廣告,看起來好奇怪,真是不習慣,廣告效果應該很不好吧!」請問:上述兩人的對話內容,最能顯示出受到何種觀念的影響?
(A)多元社會價值 (B)青少年次文化 (C)性別刻板印象 (D)傳統倫理道德
Ans:C
2. 將人格、角色、特質與生物性別做過度的連結,例如:男性化的女生被視為「男人婆」,女性化的男生則被稱為「娘娘腔」。請問這是指下列哪一概念?
(A)性別差異 (B)性別社會化 (C)性別階層化 (D)性別刻板印象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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