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審計之隨時抽查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公務審計之隨時抽查

隨時抽查

(一)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第37條)

(二)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施行細則第25條前段)

辦理稅捐審計發現錯誤或違法之處理(第40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

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一)審核範圍(第41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二)實施

1.通知(第42條前段)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

2.隨時檢查(第42條後段)

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三)審核結果之報核(第43條)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逾期送審之處理

(一)催告(第46條前段)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二)辦理(第46條後段)

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一、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定義與審計

(一)定義(第47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下:

1.政府獨資經營者。

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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