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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演進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人權的演進
佛烈德理哈(Carl J. Friedrich) 將人權的演進分為三個階段:
一、消極的人權
在十六、十七世紀,當時所關心的人權議題是如何避免政府的干預。當時的人權思想是,人權乃是如何限制政府,如何劃一個政府不容許進入,完全屬於個人的領域。準此,思想家洛克強調政府的功能在保護人民固有的權利,其權力應當嚴加限制,以免危及人民的自由或財產。
二、選舉權擴大
在十九世紀時,選舉權的限制甚多,規定有受過一定教育的男性才得享有選舉權。基於選舉權是一種基本民權,因此,當時的人權思想主張應當擴充人民政治參與的權力。思想家彌勒(John S. Mill)認為政治參與不僅能給予參與者心理上的滿足,更能使其產生責任感,長期來看,對社會進步有其助益。
三、經濟與社會的福祉
二十世紀後,生產技術進步,整體的經濟狀況大為改善,但僅少數人的財富增加,多數人的生活僅較以往好些,這個現象引起極大不滿,因此,這個時期的人權思想變成,政府如何照顧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福祉,因為政府有義務給予人民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福利。這些觀點為普世所接受,更納入了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明確指出,公民及政治人權(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人權(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必須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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