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稿應注意事項
作者:郭妍
(一)凡先簽後稿之案件
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
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
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
(四)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
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閱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簽稿
是否相符。
(二)前後案情
是否連貫。
(三)有關單位
已否會洽。
(四)程式、數字、名稱、標點符號
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
(五)文字
是否通順。
(六)措詞
是否恰當。
(七)有無
錯別字。
(八)對於文稿內容
如有不同意見,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不宜逕行批改。
判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稿
之判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二)宜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
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盾、重複或不符等情形。
(三)對陳判之文稿
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
(四)重要文稿之陳判
應由主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遞送。
(五)決行時
如有疑義,應即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決定明確批示。
回稿、清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稿件
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因者,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員閱後,再行送繕。
(二)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
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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