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訴願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訴願

司法救濟之訴願

1. 訴願是人民對自己權利或利益遭受行政處分損害而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請求救濟
    之方法。訴願是行政訴訟的先行程序,為行政救濟制度的一環。

2. 訴願與請願、陳情三者之不同:
    (1) 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事項或為維護其權益,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內心
         願望的方法(請願法第2條);但是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尋求救濟之事項,不可透過請願
         提起(請願法第4條)。
   (2) 陳情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事項,
        向主管機關陳述以求得行政機關採取適當措施之方法(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3. 合法的訴願,原則上須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且須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而不是以郵戳為準(訴願法第1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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