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懲戒

作者:唐恩

公務人員的懲戒

公務人員的懲戒

  1. 政務官的主要責任為「政治責任」;事務官的主要責任為「法律責任」,包括「懲戒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2. 公務人員(事務官)的懲戒責任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六種,其中政務官僅適用撤職與申誡兩種。(法源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3. 行政懲處有別於懲戒處分,其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處分有申誡、記過、記大過與免職。
  4. 各機關主管長官對其所屬有違法情事之處分如下:
    (1) 當所屬為十職等(簡任職)以上公務員時,則先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 當所屬為九職等或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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