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區別民主政體中「西敏寺模式」(Westminister
model)與「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二者之主要特徵。
教材出處:
講義(二) P132-P133
一、 西敏寺模型(Westminister model)
(一) 意義:
係指一政體處理公共事務時,是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能夠以多數決方式來決定的原因,來自於穩固的政治社群感(sense
of political
community)。即此一群體係由屬性經驗頗為類似的成員所構成,故能依議題(issues),形成各種構成不同的多數,作為處理共同事務的依據。因採取該表決方式的典型國家機關係為英國國會,而該國會乃設置於西敏寺內,故亦稱為「西敏寺模型」。
(二) 特徵:
李帕特(A. Lijphart)指出多數決民主具有以下特徵:
1. 行政權集中:單一政黨與過半數的內閣。
2. 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內閣控制國會)。
3. 非對稱的兩院制。
4. 兩黨制。
5. 單一面向的政黨制度。
6. 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踱。
7. 單一制與中央集權政府。
8. 不成文憲法與國會主權(沒有司法審查)。
9. 排他性代議民主(反對直接民主)。
(三) 多數決民主的限制:
若國家構成成員間,存有明顯而無法改變的間隙,亦即其語言、宗教等因素間存有明顯裂痕(fragmented)的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中,其多數與少數及可能是固定的,或變化極少的。如此如透過多數決原則決定其共同事務,可能意味著多數及同壟斷了所有事務的決定權,此時共識原則便扮演重要角色。
二、 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一) 意義:
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等國都是所謂的複式社會。在此種情況下,這些國家的政治精英發現,他們如要避免分裂、有效決策,就要避免多數決,而改以協商的方式,來尋求共同接受的決定。這種決定,是先在代表各個集團的精英之間達成共識,再經由這些精英對所屬團體的影響,使之成為政治社群的共同結論,此即為協合式民主的政治。
(二) 特徵:
1. 行政權分享:廣泛的聯合內閣。
2. 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
3. 平衡的兩院制與少數代表權。
4. 多黨制。
5. 多面向的政黨制度。
6. 比例代表選舉制度。
7. 聯邦主義與地方分權。
8. 成文憲法與少數者否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