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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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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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方式

  •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筆試錄取者,才能參加體能測驗,體能測驗達及格標準後,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行政警察
1. 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公文、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3. 行政法
4. 行政學
※申論題+選擇題
5.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 心理學
7. 公共政策
※申論題
四等
行政警察
1. 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 英文
※公文、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4. 法學緒論
5. 行政法概要
※選擇題
6. 刑法概要
※申論題
四等
消防警察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憲法50%、法學緒論50%)
3. 英文
※公文、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4.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選擇題
5. 火災學概要
6. (註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申論題

註1:該科包含「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體格要求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考生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日起14天以內,向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二試放榜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體重
1. 身高:
男性不及165.0 公分,女性不及160.0 公分者。
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 公分,女性不及155.0 公分。

2. 體格指標:
男性不及18.0 或超過28.0;
女性不及17.0 或超過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聽力、辨色力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 者。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5. 辨色力:色盲。
其他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者。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體能測驗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合格標準

男性:仰臥起坐1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女性:仰臥起坐1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測驗標準以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為準,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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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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