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定義、目的與態樣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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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定義、目的與態樣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定義、目的與態樣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一) 定義

給付訴訟係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公法上原因負給付之義務,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對造履行之訴訟。

(二) 目的

給付訴訟係用以實現請求權(積極面),或排除違法狀態(消極面)。

(三) 態樣

給付之態樣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
1. 財產之給付:如交付價金、特定之物等等有形之物。
2. 非財產之給付:指作為、不作為、容忍之行為義務。但不包含作成行政處分(為課予義務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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