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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公營造物的法律關係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主體:公營造物的法律關係
(1)組織上的法律關係:
為對於公營造物之組織架構、人事、權限、運作等相關規定。由設置該公營造物之機關(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訂定,為營造物規章。
(2)利用上的法律關係:
通常由設立公營造物的行政主體,或由公營造物本身制定。利用關係涉及公營造物的權限。又可分為:
A. 對利用人的法律關係:即對於利用公營造物之人的規範,此規範可為具體或抽象,旨在完成公營造物的行政目的。換言之,目的在於規範利用人與公營造物之間的法律關係。例如圖書館內不得飲食、喧嘩等。
B. 警察權(或稱家主權):指公營造物於權限內,為了維持正常運作,對於利用人不當利用行為而致其受損害時,得加以排除之權力。例如車長之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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