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之要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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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之要件

管轄權移轉之要件

管轄權移轉之行為需要符合下列要件始為合法,否則權限不生移轉之效果,仍然屬於原機關。此外若移轉行為不合法,而受託機關仍自為處分時,由於該處分係無管轄權之基礎,為無效之處分(行政程序法§111)。以下就管轄權移轉行為之程序、要件分別說明:

1.管轄權移轉之法律授權來源:

管轄權係屬行政機關的核心內容;且間接影響人民訴權,故須有法律授權(或至少有概括性的授權),始不致違反法律保留、管轄法定等原則。
而就管轄權移轉的內容而言,不得概括移轉,必須就管轄移轉之內容列舉說明。

2.須踐行法定程序(移轉行為、公告):

管轄權移轉行為有法律授權之後,尚須履行各移轉行為所明定的程序,管轄權的移轉行為才為合法:
(1)委任、委託: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5Ⅲ)。
(2)委託行使公權力: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6Ⅱ)。
(3)委辦:
受中央或上級機關委辦:受委辦機關得訂定委辦規則,並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地方制度法§29Ⅱ、32)。 受其他互不隸屬之地方自治團體委辦:程序、要件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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