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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相關法規 (十)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 報驗稅放辦法(107.08.21)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出入境相關法規 (十)
(二) 查驗
1. 徵、免稅捐驗放: §5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
(2) 入境旅客攜帶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價值合於本辦法所規
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3) 行李物品屬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物品或合於關稅法第 52 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
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本辦法有關限額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4) 行李物品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仍應
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2.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
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 6 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
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
記之權利。其作業要點由海關訂定並公告之。 §6
3. 旅客隨身行李物品: §10
(1) 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以在入境之碼頭或航空站當場驗放為原則,其難於當場辦理驗放手續
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或國際航
空站管制區內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之翌日起
1 個月內,持憑海關或保稅倉庫業者原發收據及護照、入境證件或外僑居留證,辦理完稅
提領或出倉退運手續,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1 個月。
(2) 完稅提領或出倉退運手續由代理人辦理者,應持同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旅客委託書。
(3) 旅客寄存之行李物品如屬洗錢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向海關申報者,入出境時應另
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
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其出倉退運手續限旅客本人辦
理。
三、徵免稅捐
(一) 免稅範圍 §11
1.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
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1) 酒類 1 公升(不限瓶數),捲菸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菸絲 1 磅,但以年滿 20 歲之成
年旅客為限。
(2) 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
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
稅。
2.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
臺幣 2 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
用之。
3. 前述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 30 日內入出境 2 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 6 次以上。
(二) 徵稅稅率 §12~16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免稅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
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2. 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 74 條規定
辦理。
3.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
2 萬元為限。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
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
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4.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1)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
值,得依本辦法第 4 條及第 14 條規定折半計算。
(2)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
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3) 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
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 5
小包(每包 20 支)或菸絲半磅或雪茄 20 支入境。
四、禁止攜帶物品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僅列常見毒品)
第一級 |
• Heroin(海洛因,俗稱:白粉、四號、細仔) • Morphine(嗎啡,俗稱:魔咖) • Opium(鴉片,俗稱:福壽膏、芙蓉膏) • Cocaine(古柯鹼,俗稱:快克、可卡因、crack、snow) |
第二級 |
• Amphetamine(安非他命,俗稱:冰毒、安公子) • MDMA(搖頭丸,俗稱:快樂丸) • Marijuana(大麻,俗稱:老鼠尾) • LSD(麥角二乙胺,俗稱:搖腳丸、Acid) • Psilocybine(西洛西賓,俗稱:魔菇) • MDPV(浴鹽) |
第三級 |
• Flunitrazepam(FM2) • Ketamine(愷他命) • Nimetazepam(一粒眠) • Mephedrone(喵喵) • CA(對 - 氯安非他命) • 類大麻活性物質 JWH-018、JWH-073、JWH-122、JWH-250、HU-210、 • Methylone • Ethylone |
第四級 |
• Alprazolam(蝴蝶片) • Diazepam(煩寧) • Lorazepam • 5-MeO-DIPT(火狐狸) • Tramadol(特拉嗎竇) • Zolpidem(佐沛眠) |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
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
屬 CITES 列管者,並需檢附 CITES 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CITES 係指華盛頓公約)
(四)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進階學習
列管物品注意事項 |
1.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 2.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 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 3.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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