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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通過 患精神疾病不得當警察
【2014.07.31聯合晚報】
患有精神疾病者將不得擔任警察,考試院院會今天審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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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102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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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如果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警察人員為特殊性質工作,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一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
考試院組成審查小組,邀集銓敘部、警政署、衛福部等機關研討,同意修法。為求嚴謹,必須經過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
警政署說,修法是預防性措施,若按現行法規,新進人員若患有精神疾病警政署不能拒絕,至於現職員警患有精神疾病,還是要保障其權利,不能說法令過,就把人趕走,將協助治療,或是要求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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