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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103年新措施一覽
【2014.01.01考選部/三民輔考整理】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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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延長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 自103年高普考起,高普考、初考等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2 | 縮短考試錄取人員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 |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進修碩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由3年縮短為2年,進修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本條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公告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開始適用,預定自103年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起實施,惟仍依實際舉辦考試公告日期為準據。 |
3 | 增列育嬰等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本條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公告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開始適用,預定自103年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起實施,惟仍依實際舉辦考試公告日期為準據。 |
4 | 擴大照顧經濟弱勢族群 |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應考人報名費得予減少之適用對象,除原有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應考人外,增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另針對前述5種身分之考試及格人員,其及格證書費得減徵、免徵或停徵。本條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公告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開始適用,預定自103年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起實施,惟仍依實際舉辦考試公告日期為準據。 |
5 | 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五年內不得應考 | 依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項,考量公務人員須執行公權力,從事為民服務工作,應具良好品德,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所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考試。 |
新增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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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考三級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 | 1.新增類科:(1)公職土木工程技師、(2)公職食品技師、(3)公職醫事檢驗師、(4)公職測量技師、(5)公職藥師、(6)公職護理師、(7)公職臨床心理師、(8)公職諮商心理師、(9)公職營養師、(10)公職醫事放射師及(11)公職防疫醫師。 2.應考資格: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領證(執業執照)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3.應試科目:第一試筆試2科(免列考普通科目),第二試口試。 |
7 | 高普考新增航運行政、航海技術及輪機技術等3類科 | 因應交通部航港局於101年3月1日成立,亟需專業行政與技術人力,以全面進行航港體制改革及推展航港業務,高普考爰分別配合新增航運行政、航海技術及輪機技術等3類科,以應業務所需。 |
8 | 103年外交特考增設資訊組 | 103年外交特考,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設「資訊組」。 |
修正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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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3年外交特考行政組應試科目修正 | 103年外交特考行政組應試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比較政治概要」、「國際現勢」修正為「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10 | 103年外交領事特考應試科目修正 | 應試科目修正:第一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餘修正為「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國際經濟」、「國際傳播」。 |
11 | 103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類科偵查實務組、電子資訊組應試科目修正 | 1.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應試科目「犯罪學」、「英文」修改為「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強制執行法」。 2.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應試科目「資料結構」修改為「資通安全」。 |
12 | 自103年1月1日起律師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修正 | 自103年1月1日起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 |
增採測驗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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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3年鐵路升資考士級晉佐級考試國文科採複選題 | 103年鐵路升資考士級晉佐級考試國文科測驗題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
14 | 103年司法特考五等國文科採複選題 | 103年司法特考五等國文科測驗題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
15 | 103年鐵路特考佐級國文科採複選題 | 103年鐵路特考佐級國文科測驗題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
16 | 103年地方特考五等國文科採複選題 | 103年地方特考五等國文科測驗題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
17 | 103年律師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計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6個子科目採複選題 | 本2項考試第一試計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6個子科目採複選題,題數及占分比如下: 1.憲法:測驗題題數總計18題,其中單選題1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2.行政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4.29:25.71。 3.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4.29:25.71。 4.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 5.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46題,其中單選題38題(每題2分);複選題8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 6.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8題,其中單選題2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80:20。 |
18 | 103年會計師考試之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等3個科目測驗題採複選題 | 本項考試之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等3個科目納為實施複選題範圍,因題型係申論題及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測驗題占50%,測驗題題數總計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 |
修正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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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3年外交領事特考應考資格、考試方式 | 1.將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規定: (1)英文組須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2)英文以外各組須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校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3)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A、全民英檢(GEPT)。 B、多益(TOEIC)。 C、托福(TOEFL)。 D、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F、雅思國際英語測檢(IELTS)。 2.考試方式變更: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 |
20 | 103年高考三級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為強化飛機機隊飛行員陣容,以利救災勤務運作,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配合航空器種類設置選試科目,並依選試科目不同分定需用名額、應考資格,規定各機種所需飛行累計時數,俾利機關用人取才。 |
修正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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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3年移民署特考應考資格、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修正 | 1.取消應考資格有關兵役限制之規定。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修正為:男女性均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生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修正及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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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102年11月19日起修正驗船師考試及格方式 | 及格方式由總成績滿60分,修正為以總成績滿60分及格為原則,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16%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16%為及格,惟其總成績仍不得低於50分。 |
23 | 自103年1月1日起律師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 | 自103年1月1日起司法官考試與專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
新訂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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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103年6月1日起實施) | 實習最低標準達36週或1,440小時以上。 |
辦理線上閱卷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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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3年7項國家考試申論式試卷採行線上閱卷考試 | 103年國家考試申論式試卷採行線上閱卷考試如下: 1.103年第一次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 2.103年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3.103年第二次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03年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 4.103年外交領事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考試。 5.103年高考一、二級。 6.103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7.103年律師考試(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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