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

遺產稅與贈與稅之意義

(一)遺產稅
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
(二)贈與稅
1.贈與稅:
乃對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之行為所課徵之租稅。
2.贈與: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稅與贈與稅建制之目的

(一)遺產稅是所得稅之補充稅。
(二)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補充稅。

物價指數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於98年1月23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調整為1,200萬及220萬元,因此其比較調整基期為98年,又98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5.4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又103年適用的指數為102.65,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0.9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亦毋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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