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公益訴訟:須以法有明文得以提起為限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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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公益訴訟:須以法有明文得以提起為限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公益訴訟:須以法有明文得以提起為限

1. 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1項

「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3. 海洋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2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4.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81條第2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5. 水汙染防治法第72條第1項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忽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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