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上訴-審查

作者:李由

行政訴訟之上訴-審查

行政訴訟之上訴-審查

1. 合法性審查 (行訴§246)

2. 實體審查 (上訴有無理由)

(1) 範圍 (行訴§251):
     僅限於上訴之聲明,未上訴部分不加以審查 (§251Ⅰ);而有關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審查,而不受當事人
     主張拘束 (§251Ⅱ)。

(2)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行訴§253):
    A.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基本上不再進行事實認定。因此上訴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不再進行證據調查。
    B. 上訴審舉行言詞辯論,若當事人不到場則仍可逕以書面審理判決,不生合意停止之問題。

(3) 上訴審須以原審之事實認定為作為基礎 (行訴§25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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