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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警察、一般警察特考部分條文修正案

【2014.02.13考選部

考試院今(13)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兩項警察特考體格檢查項目增加握力、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增加立定跳遠項目,並刪除現行之仰臥起坐、引體向上(男性)、屈臂懸垂(女性)項目、修正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及修正兩項警察特考四等考試部分類別應試專業科目題型等。至外界關注之警察雙軌分流制度部分,考試院會決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報檢討報告,另案審議。

針對本次修正重點,考選部說明如下:

一、體格檢查增訂握力項目

考量警察人員執行拘提、逮捕等勤務或使用警械均涉及上肢肌力,參考鐵路人員特考之體例,於兩項警察特考體格檢查項目增定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其標準訂為任一手未達30公斤為不合格。另為與其他考試體例一致,本次亦將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錄取人員之體格檢查時點由第二試體能測驗後,修正為第一試筆試錄取後。

二、體能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考量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情況,需有良好瞬發力應變,爰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改採立定跳遠測驗項目,並比照警校入學考試訂定合格標準為男性190公分以上,女性130公分以上,至現行體能測驗項目仰臥起坐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屬肌力、肌耐力測驗,可於教育訓練期間加強,爰予以刪除。

三、應考資格

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規定,修正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將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航行員測驗納入規範。

四、試題題型

考量同等別各類別考試題型之衡平性與一致性,並兼顧試題之深度與廣度,修正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部分類別專業科目題型為混合式試題。

考選部董部長表示,本次修正原擬依內政部建議及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有關規定,修正部分體格檢查標準及體能測驗項目,惟經院會考量仍維持現行規定,包括:

一、本修正案原擬依內政部建議將體格檢查之男女性身高標準均調降3公分為男性:162.0公分、女性:157.0公分,惟考量警察勤務特殊性,考選部、用人機關未提出完整實證資料前,認為身高標準之調整宜審慎,爰決議仍維持原條文,即男性:165.0公分、女性:160.0公分。

二、有關原擬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刪除本二項考試有關「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惟基於警察屬帶槍之文官,得合法使用武力以維護社會秩序,其工作性質與一般文職公務人員迥異,且與人民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加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擬任機關應就其個人之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爰經院會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

三、至有關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跑走項目仍維持現行男性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部分,係考量體能測驗應達篩選適格人才之功能,而現行缺乏警察人員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常模,又跑走測驗實施方式及合格標準仍待進一步研究,爰維持現行規定。

另考試院會亦針對本案通過3項附帶決議如下,考選部表示,將會同用人機關配合辦理:

一、請考
選部檢討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之妥適性並作合理性之區隔。
二、為改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連年發生高額錄取不足額情形,請考選部併同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檢討,並向院會提出改進方案。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就本次體能測驗項目調整,併同全國女性警察員額及勤務配當情形進行專案檢討,提陳政策意見供考選部未來辦理相關考試之參考。

推薦連結:一般警察特考

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對照表

項目 舊制 新制
警察特考:
1.四等行政警察「警察法規概要」、「警察勤務概要」
2.四等消防警察「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3.四等交通警察「警察法規概要」
採測驗題型 採混合題型
一般警察特考:
四等消防警察「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火災學概要」
採申論題型 採混合題型
體格檢查時點 第二試體能測驗合格,始進行體格檢查。 第一試錄取後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者,始准予參加第二試。
體格檢查增加握力項目   任一手握力均未達30公斤,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體能測驗項目及標準 (一)男性應考人:
1.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
2.引體向上2次以上
3.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
1.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
2.屈臂懸垂10秒以上
3.跑走800公尺280以內
(一)男性應考人:
1.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
2.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
1.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
2.跑走800公尺280以內
水上警察人員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二)四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一)三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二)四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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