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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2014.02.11考選部/三民輔考整理】

主旨

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7條。
三、前開草案,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考試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網址:http://www.moex.gov.tw)。
四、任何人得於103年2月17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考選規劃司第一科
(傳真:02-22363672,電子郵件帳號:000394@mail.moex.gov.tw,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表示意見。

草案修正部分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於75年5月2日訂定發布,嗣經18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102年7月9日。

茲因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03年1月22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7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內容包括:

  • 應考人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2年及3年
  • 增訂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
  • 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各種法定事由而移撥至其他機關時,不受本法轉調規定之限制及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依據等規定。。

為利於新制順利實施,並配合本部辦理各項考試實務運作情形,經通盤檢討全案條文之妥適性,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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