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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體格檢查

1. 考生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日起14天以內,向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二試放榜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2.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的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正確考情資訊依正式簡章為準

行政警察-體格標準

1.  身高:男性不及165.0 公分,女性不及160.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 公分,女性不及155.0 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 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 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 者。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5.  辨色力:色盲。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者。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正確考情資訊依正式簡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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