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
1.三民補習班教材《98土地稅法HABN8-2》P64、P65
P64~65
(一)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1.面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機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之帳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土稅34(一)】
2.用途限制: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價值限制: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4.設籍限制: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峻戶籍登記。
5.次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2.三民輔考出版《不動產經紀人完全攻略IICU8-2》P160(三)、P175(十一)
P160
3.自用住宅用地: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稅9)
P175
(十一)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稅34、土稅34-1)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2.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4.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6.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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