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發燒新聞更多其他新聞 >>

獨資醫院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受限 違憲

【2014.06.27中國時報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公布釋字第722號新解釋文,宣告財政部所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限制單獨執行業務者,不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的規定,違憲。財政部應儘快修正此項規定,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提出這項大法官解釋的聲請人是中華奧會副主席、全國擊劍協理事長及壢新醫院負責人張煥禎醫師。

大法官作成這號新解釋,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的限制規定違憲,等於是說張煥禎的行政官司可望「翻案成功」。

據此,張煥禎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原先判決他與國稅局的稅務官司敗訴,確定判決認定,張煥禎開的是獨資的私人醫院,在報綜所稅時,不得採用「聯合執行業務者」所適用的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但是,大法官722號解釋指出,財政部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做這樣的限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不符租稅公平,因此宣告這項規定違憲。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大法官並未在解釋文中要求財政部限期修正該查核辦法,大法官只說明該項規定違憲,財政部應儘快修正。

張煥禎在民國87年間,獲得國稅局核准以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此種權責發生制的記帳方式,通常是適用在營利事業,或者聯合執行業務者,諸如合夥組織的聯合醫院、聯合會計師、建築師或律師等事務所。

89年間,張煥禎就以權責發生制的記帳方式,申報88年度綜所稅並列報取自醫院的執行業務所得,在扣除相關費用支出後,該項執行業務所得為零元。

北區國稅局認為,獨資的、單獨的執行業務所得,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應採現金收付制,不能適用權責發生制。

簡單的說,前者不能扣抵費用支出,後者可以扣除費用支出,兩者差別待遇很大。

因此,國稅局就撤銷原先在87年核准給張某的權責發生制記帳方式,改按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後,核認張某的執行業務所得為2,638萬元。

這項記帳方式的改變,使得張某的其他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合併後,累進計稅的綜合所得稅額暴增,張某為此需補繳應納所得稅額3,099萬元。

張某不服,循救濟程序後打起行政訴訟,但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某因此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大法官認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限制分類標準違憲的主要理由是,該規定沒有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似的單獨執行業務者。

目前該規定以經營型態及業務收入方式為分類標準,僅准「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兩種而已。

推薦連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2號

索取相關資料

地方特考 初等考試 關務特考 高普考
鐵路特考 一般警察特考 司法五等 訂閱電子報
最新消息
推薦新聞
社群回應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