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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政府案須聘原民 不違憲

【2014.04.19蘋果日報

壹傳媒、興農、高鐵等4家企業曾標得政府廣告等採購案,原民會發現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履約期間進用至少1%原住民,據此要求繳納就業代金55萬至420萬元不等,4企業認為短期聘僱原民的法令窒礙難行,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昨做出719號解釋,認定不違憲。

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強調:「該法對媒體不公平,通常受託登廣告僅1天,實際作業不需增加人力,對釋憲結果非常遺憾,呼籲盡速修法。」高鐵指收到解釋文後再評估;興農則說尊重司法。

4家企業挨罰

原民會說,該法未針對職業別做不同規定,若有修法必要將再研議,但現行規定須依法執行。
壹傳媒與《蘋果》是在10年前取得中油等廣告標案,因履約期間未增聘原住民員工達1%,被原民會要求繳罰不足人數的每月基本工資,各55萬及149萬元的就業代金;興農、高鐵亦因參與標案,同理由各遭繳罰420萬元、127萬元,共4企業挨罰。

大法官書記處表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是為貫徹《憲法》保障原住民的就業權,且進用1%比率不大,至於代金是否過高,廠商投標前可先評估,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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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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