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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禁考官校 大法官:違憲

【2013.12.20蘋果日報

邱姓男子2009年報名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考試時,因被審查出曾有過失傷害前科,遭軍方拒絕報名,邱男循行政救濟打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成釋字第715號解釋,指出國軍的招生簡章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人民服公職權利,要求以後的招生簡章須妥善訂定考生資格限制。

解釋文指出,國軍在招生簡章中排除有前科者,雖有軍校生品德能力與國軍戰力考量,但如果只是偶而一次且情節輕微的過失犯罪,不見得不具備品德與能力,國軍這樣的限制,已抵觸《憲法》比例羱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不符,大法官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日後制訂類似考試簡章時,應妥善定出適當的招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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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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