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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人犯不服看守所處分可提訴訟
【2014.05.16中國時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720號解釋,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訴訟違憲,該法未修正前,被押的被告對有關機關的申訴決定不服者,一律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救濟。
值得一提的是,羈押法第6條的爭議,大法官會議早在97年12月26日就作成653號解釋,宣告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應檢討修正,不料行政院及立法院都遲遲未修法,此次違憲解釋大法官會議「直接」宣告,准許在押被告對看守所的管理處分提訴訟救濟,將羈押法第6條直接架空。
另外,本件釋憲人王伯群當年因案羈押看守所,不服所方隔離處分欲打官司遭拒,王於是聲請釋憲,獲大法官會議認可後宣告法令違憲,他以此聲請再審踫壁,再次聲請釋憲,此次大法官會議也直接點名,王可在5日內,向法院提訴訟救濟。
推薦連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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