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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限制身高年齡 試委籲檢視

【2013.12.26中央社

目前多項國考仍有年齡、身高、語文能力檢定等應考資格限制,考試委員趙麗雲今天請考選部全面檢視,了解是否有違憲疑慮。

邱姓男子因有過失傷害前科,報名志願役軍士官考選遭拒。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日公布第715號解釋指出,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

趙麗雲今天以釋字第715號為案例,建議考選部全面檢視現行各類國家考試相關法規所訂的應考資格,例如身高、年齡、語文能力檢定、專業證照等限制是否有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意旨不符,並對其中有違憲之虞者,進行妥適處理。

趙麗雲指出,現行法規中,曾受學界、輿論或應考人質疑的應考資格限制,包括年齡,例如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海岸巡防人員特考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外交領事外交行政人員特考、軍法官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特考、民航人員特考。

她說,身高方面有限制的,則有移民行政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特考、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語言能力檢定限制,則有外交領事外交行政人員特考。

考選部長董保城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時代不同,國考會與時俱進,持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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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規:大法官釋憲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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