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檢具以下資料以郵寄(或逕送)臺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0號7樓人事室傅小姐收(98年2月25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保育員三等約僱人員):一、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四、專長證照影本。五、僱用期間至98年12月31日止,期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六、聯絡人:板橋市公所人事室傅小姐,電話:29686911
分機206
七、若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後進行甄選,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經錄取者,由本所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辦理僱用手續。本項甄審均由本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