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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

   
 

考試分組及應試資格表

 

等別

類別

備考

五等

行政組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男須役畢

社會組

資訊組

電子組

三等

政經組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男須役畢

社會組

國際組

資訊組

電子組

數理組

合計

體檢標準

體檢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六、五官及四肢有明顯之特徵缺陷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患有精神病者。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實際考情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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