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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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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26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訂定「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四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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