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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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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
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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