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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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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44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

第 14-1 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15 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
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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