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刪除並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條文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89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刪除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 條 (刪除)

第 4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