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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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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73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

第 50-1 條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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