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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政府採購法」第27條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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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工程企字第10000078780號
廢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八○九二號令,有關「政府採購法」第27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相關規範之解釋令,自97年5月22日生效。

主任委員 范良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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