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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出國、移民法、臺灣與大陸人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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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台內移字第1000930951號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

部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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