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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10400478 號 令增訂發布第 13-1 條條文 第 13-1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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