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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衛署醫字第1010260718號 核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之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為,為醫事檢驗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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