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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國民年金法條文【修正第54-1條】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11號
茲增訂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請假
副院長 陳 冲代行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