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刪除並修正國家安全法條文【刪除第2、3條;修正第6條】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41號

茲刪除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六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