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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家庭教育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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