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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61921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