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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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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農金字第1005070663號
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關於全國農業金庫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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