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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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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00822908 號令
增訂發布第 19-1 條條文

第 19-1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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