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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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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1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80140446號令修正發布第4、5、7條條文

第4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前項申請書及證明單格式,由保險人另訂之。

第5條  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以依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所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為限。

第7條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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